(一)有其他有抚养能力近亲属的情况,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保证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二)没有合适近亲属时,孩子父母所在单位、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履行抚养职责。
(三)可以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为孩子寻找愿意收养的家庭,让孩子有稳定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