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往办案公安机关,携带相关证件,以询问案件侦查进度之名,要求办案人员说明案件目前状态以及未办结的原因。
(二)若发现公安机关存在应当侦查却不作为的情况,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申请监督并促使其尽快处理案件。
(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因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有监督权,其会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会通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