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方婚前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可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是婚前个人出资的材料,以保障离婚时房屋不被分割。
(二)若女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要留存好婚后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等证据,以便在离婚时计算补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