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离婚时,双方要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前准备好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二)在三十日冷静期内,若一方反悔,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受理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核实后会拿到《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
(三)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就会予以登记并发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