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交易相对方不提供发票:依据生效判决要求对方开具发票,若对方拒绝,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责令其改正和罚款。
(二)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发票:在处理成本费用扣除等税务问题时,按规定提供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证实支出真实性的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三)鉴于不同情形税务处理有差异,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合法合规处理税务事项,规避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等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发票问题,但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凭证管理及合规性的监管权力和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