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自收到通知起三十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答辩,阐述商标合法有效的理由和事实。
(二)提供充分证据,像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商标使用证据,以此证明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持续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
(三)若觉得对方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可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
(四)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