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及时主张权利。权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及义务人,应在三年内积极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二)留意特殊情况。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可留意是否有特殊情况能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三)应对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遇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待障碍消除后,还有六个月时间完成诉讼时效。
(四)利用时效中断。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可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