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十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受案法院无管辖权。
(二)法院收到异议后会进行审查,若理由成立,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若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
(三)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四)执行法院应为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若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要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五)在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执行不停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