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子女不满两周岁,女方可积极主张抚养权,提供孩子出生证明等材料证明孩子年龄情况。
(二)两周岁以上子女,女方若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若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长,可找邻居、学校老师等提供证明;若男方有不良嗜好,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等。
(三)子女八周岁以上愿随女方生活,可让子女在法庭表达意愿,并提供自身有抚养能力的证明,如收入证明等。
(四)若男方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女方可收集男方不照顾孩子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