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参与共同诈骗犯罪的人,应明确以犯罪行为整体造成的损失来认定犯罪数额,而不是依据分赃数额。这能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衡量。
(二)参与诈骗行为的人都要对共同诈骗总数额负责,不过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会考量每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三)主犯需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从犯因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会根据参与数额和作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若有人对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诈骗数额不知情,则无需对这部分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