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尽量准备充分的罪证,避免因缺乏证据被说服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二)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要关注二十日的受理期限,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留意是否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注意两个月的一般受理期限,若至迟超过三个月,需关注是否为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以及是否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若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要留意是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