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在1994年2月1日前形成事实婚姻,分割财产时可先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分割方案,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参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定,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因素进行判决。
(二)若在1994年2月1日后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先自行区分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是共同财产,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归个人,无法证明的按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时可根据财产来源、出资情况等协商分割,协商不一致也可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