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公安机关应在此期间完成侦查并移送。
(二)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此时需留意申请延长的程序和时间节点。
(三)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四)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