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抚养方拒绝未取得抚养权的母亲探望孩子时,母亲先尝试与抚养方友好协商,以和平方式确定探望时间和方式。若协商失败,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来保障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
(二)若出现法定情形,如抚养方患严重疾病、伤残无力抚养子女,或存在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等行为,母亲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请求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