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情形下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它是两个首尾连接的必然因果关系之间的联系。如教唆犯的教唆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如行为人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是发生在两个必然因果环节发生联系的情况下,即第一个原因在引起一个必然结果的过程中或引起后,又偶然与另一原因相交叉或相衔接,又引起另一结果发生。是由偶然因果关系连接两个必然因果关系,是由一个“偶然”将两个“必然”联系在一起形成的因果关系链。
第二,次要性。最后结果发生的根据存在于后来出现的原因之中,也就是说,后原因对结果的发生起了决定性作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后原因而不是前原因。否则前原因与后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了。但是,先前的原因也是最后结果的发生所必不可少的,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前原因决定发展的趋势,后原因改变了发展方向,如果前原因前结果与后结果没有紧密的联系,则前行为与后结果之间的这种作用关系也不可能存在偶然因果关系,充其量只是一个客观联系的一般条件。将前因理解为后果的次要原因更为妥当。
第三,复杂性。社会现象或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内在联系,有的是外表联系;有的是必然联系,有的是偶然联系。因果关系大多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在抽取特定环节时必须多方考察。偶然因果关系经人为的简化和孤立加以考察,它至少有三个因果关系链,一个偶然因果关系链和两个必然因果关系链,在每个关系链中又可能存在多因或多果或多因多果同时存在的情形。在多因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地要区分主要次要原因,这都使得因果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加大了考察分析因果关系的难度。
试举例说明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如甲骑车将乙撞倒在马路上,恰巧丙驾驶汽车而将乙扎死。该案例中乙因为被甲车撞而倒地,甲的行为与乙的倒地有必然因果关系;乙被丙开的车碾压而死,丙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但乙倒地时丙正好开车过来则具有偶然性,因为乙倒地与丙的车开来的联系是不稳定的,并非乙倒地车肯定就来,或者是车来前乙必然倒地。一个被撞倒在马路上的人不是必然要被过往车辆碾压,但在马路上随时都有车通行,一个突然倒地的人被车碾压的可能性是确实存在的,在马路上突然倒地与被车碾压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由此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偶然因果关系。关系链是:甲撞乙-乙倒地-车扎倒地乙-乙死亡。四个现象分别是前因、前果、后因、后果。甲撞乙与乙死亡之间就是刑法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又如上例中,若甲被撞倒在车流很密的高速公路上,被来不及刹车的数辆汽车扎死。此种情形下,即可以认定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为此时甲必然要被车辆扎死,特别是行为人故意利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来杀人时,更应认定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
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依据,并不是所有的具有刑法因果关系的行为都要被追究责任,否则,犯罪构成就是一要件而不是多要件了。间接因果关系刑事处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具有刑法偶然因果关系(当然更是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一律不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