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撤诉,要确保是出于自愿,这样法院审查时才可能准许撤诉,撤诉后被告人不再受该刑事诉讼程序追究。
(二)若无正当理由,不要随意撤诉后又以同一事实起诉,否则法院可能不受理。
(三)若因证据不足撤诉,后续积极寻找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就可以再次提起自诉。
(四)考虑到撤诉对民事权益主张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离婚诉讼中的重婚损害赔偿,在撤诉前要谨慎权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自愿的,不予准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