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诈骗案中的嫌疑人,如果认为自己是从犯,应积极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比如提供自己未参与核心决策、仅执行简单任务等证据。
(二)司法机关在审理时,要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综合考虑各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
(三)对于主犯,要准确认定其组织、领导或主要作用的范围,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或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