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解除权的行使
1.若当事人有约定除斥期间,按约定的时间行使解除权。
2.若无约定或法定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3.当对方催告时,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二)对于因解除协议产生的请求权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及时行使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