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嫌诈骗罪,应积极主动全部退赔退赃并真诚悔罪,这样有可能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若犯罪较轻,还有机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若无法全部退赔退赃,可进行部分退赔退赃,按比例减少基准刑。
(三)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尽量避免造成实际损失或降低损失程度,争取从宽处理。
(四)不能恶意利用退赔退赃来规避法律制裁,否则量刑时不会从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等情形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