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女婿在世,女儿无直接继承老丈人遗产的权利,此时应由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
(二)若女婿先于老丈人死亡,女儿对老丈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女儿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三)当存在多个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一般平均分配遗产;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得到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适当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