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公证处沟通:当事人应主动与公证处交流,让其详细说明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无用的依据和理由,因为婚前财产公证能明确财产归属、减少纠纷。
(二)向主管部门反映:若公证处无合理理由拒绝公证,当事人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反映,要求介入调查处理。
(三)更换公证处:可以考虑更换其他公证处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四)保留凭证:即便不公证,保留财产取得的相关凭证,如购买合同、付款记录等,以便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