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要使仲裁裁决不被执行,被申请人可按以下情况应对:当合同中无仲裁条款且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可收集相关合同文本等证据证明此情况。
(二)若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需提供仲裁协议和裁决书,对比两者内容找出不符之处。
(三)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收集仲裁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记录证明违规。
(四)若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应收集能证明证据系伪造的材料。
(五)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需尽力获取被隐瞒证据的线索或相关信息。
(六)仲裁员有贪污受贿等行为,可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言、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同时,若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可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关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