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积极收集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在日常交易等活动中注意保留相关合同、票据、聊天记录等。
(二)当出现特殊情形,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程序性事项时,法院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可留意这些情况是否符合自身案件。
(三)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要及时以书面形式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