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借款型诈骗罪,需依据诈骗罪构成要件来收集证据,关键是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具体证据类型如下:
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证据。比如,能证明行为人虚构借款用途的书面材料、显示其隐瞒财务状况的证明文件,以及冒用他人名义借贷或者虚构担保人的相关材料等。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包括款项用于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消费记录;转移、隐匿资产的银行流水;能证明借款时行为人已无偿还能力的财务状况材料;借款后逃匿或更换联系方式的相关证据;多次借款不还且无还款计划的事实材料。
三、财物交付及数额的证据。像借条、转账记录、现金交付时的证人证言等,要能证明款项已到行为人手中,且数额达到立案标准。
四、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被害人要讲述行为人借款时的虚假承诺,以及自己因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过程。证人则要证明行为人借款时的真实情况或诈骗行为。
五、行为人供述与辩解及其他间接证据。例如行为人承认诈骗的供述,或者相关消费流水、资产状况证明等,这些证据要形成完整链条,来印证诈骗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