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定同居行为时,可从多方面考量。若要证明共同居住,可收集双方在同一住所较长时间居住的证据,如物业证明、邻居证言等。
(二)对于共同生活方面,保留共同饮食记录、共同承担生活开支的账单等,能证明生活上的紧密联系。
(三)证明公开性时,可寻找周围人能证明双方关系的证人证言,比如以夫妻名义参加活动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