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后悔签离婚协议,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并确认后,离婚程序终止。
(二)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若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坚持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