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案件
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若案件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有特定情形,经省级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二个月。要是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要报最高法院批准。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由其自行决定宣判时间。
(二)发回重审案件
原审法院按一审程序重新审判,一般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有特殊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