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主张彩礼返还较难得到支持,但能证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外,可提供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向法院主张返还。
(二)已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可收集共同生活时长、彩礼数额及使用情况等证据,法院会综合酌定返还部分彩礼。
(三)三金一般视为赠与无需返还,若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且未实质共同生活,可主张返还。
(四)礼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法分割,明确赠与一方的归该方,需提供赠与明确指向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