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一方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参加仲裁时,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灾害报告、战争影响说明等,以便仲裁庭认定情况并决定是否中止仲裁。
(二)若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另一案尚未审结,当事人要主动向仲裁庭说明另一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名称、受理法院、审理进度等,仲裁庭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中止仲裁。
(三)因需要补充证据、仲裁员回避等正当理由导致仲裁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当事人可向仲裁庭提出申请,说明具体理由和所需时间,仲裁庭审核后决定是否中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在出现上述法定情形导致仲裁无法正常进行时,仲裁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仲裁程序的中止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