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借据无效时,保证人应先判断自身是否有过错。可回顾在促成借贷过程中,是否知晓借贷存在违法等情况,若完全不知情且无任何不当促成行为,通常可认定无过错。
(二)若保证人发现自己可能存在过错,要做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准备,但赔偿责任不会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三)在面对债权人请求承担责任时,保证人可积极收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提交给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