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家属探望时,需注意会见次数不超2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3人,会见时间不超30分钟。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到拘留所办理会见手续。
(二)若为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家属不能探望,可委托律师,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能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经办案机关同意且公安机关批准,家属才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