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婚后用婚前财产还贷,要明确该房产本质上属于婚前购买方个人财产。不过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在离婚时需给另一方补偿,计算补偿时要综合考虑共同还贷金额、房屋增值情况等因素。
(二)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以一方名义贷款,婚后用一方婚前财产还贷。若能证明共同出资且有相关约定,就按约定分配;若没有约定,可能按共同财产处理,法院会结合出资比例、还贷情况等判定份额。
(三)无论哪种情况,都要保留好婚前财产使用及还贷相关证据,像银行转账记录等,利于在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