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在借款给公司时,要详细审查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情况,避免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债权难以实现。
(二)公司股东应规范自身行为,不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保证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清晰分开。
(三)若股东考虑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需充分评估公司的偿债能力以及自身的担保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