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应严格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杜绝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等行为。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审计财务,对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不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不挪用单位资金、不收受他人贿赂。企业可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员工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