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前赠女方房产且已完成过户登记,此时房产已属于女方,男方不能随意收回,女方对该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自由进行使用、处分等。
(二)若未过户,男方在房产权利转移前一般可撤销赠与,但如果是经过公证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则不能随意撤销。
(三)若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况,赠与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撤销赠与,撤销后房产归赠与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