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在未离婚时,要明确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有自然享有的探望孩子权利,保持冷静理性,避免与男方及其家人发生冲突。
(二)当男方或其家人故意阻止探望孩子,先尝试与对方平和沟通协商,阐明自己的权利,要求保障探望孩子的权利,保留好协商的相关记录。
(三)若协商无果,女方可准备好能证明自己监护人身份、对方阻止探望等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监护权以保障合理探望孩子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表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享有相应监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