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与直接抚养方沟通协商,以平和方式解决探视权问题,确定好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若协商不成,寻求有关部门调解,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等从中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三)若调解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视权,法院会依实际情况判决。
(四)若对方拒不执行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