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如侵害行为的证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记录、未达成合同约定的材料等,向受赠人提出撤销赠与的要求。
(二)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向受赠人主张撤销赠与。
(三)撤销权行使后,若受赠人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回转手续,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凭借生效判决要求强制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