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购买并付清房款的房子,保存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是婚前个人出资的材料,离婚时可确保不被分割。
(二)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子,双方可先友好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保留好婚后共同还贷的记录,法院判决房子归登记方后,可要求登记方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三)婚前购买婚后加对方名字的房子,若想避免分割不均,可在加名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