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在得知企业破产消息后,需严格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清晰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若债权有财产担保,在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没有担保,则作为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三)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审查、编制债权表并公示后,个人若对记载内容有异议,先向管理人提出,若不被认可,可向法院起诉。
(四)破产财产分配时,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有别除权的优先受偿,再按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时,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