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个人和单位而言,要严格控制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的次数,避免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出借资金达到10次以上。
(二)个人在放贷时要注意累计放贷数额不能超过200万元,单位不能超过1000万元。
(三)需把控好违法所得累计数额,个人不超过80万元,单位不超过400万元。
(四)控制非法放贷对象数量,个人不累计超过50人,单位不累计超过150人。
(五)在放贷过程中要避免出现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况。
(六)放贷年利率不能超过36%。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