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挪用资金行为。
(二)若单位发现员工可能存在挪用资金情况,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资金流向记录、财务报表等。
(三)一旦发现符合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行为,单位或相关知情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配合调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由此对应挪用资金罪的立案追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