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借贷型诈骗罪数额时,以被害人因受骗实际交付给行为人的财物数额,减去案发前行为人已归还的金额。
(二)对于多次借贷诈骗,累计计算数额,不过已处理过的诈骗数额不再重复计算。
(三)部分款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等合理用途的,该部分不认定为诈骗数额。
(四)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的利息等直接经济损失,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计入诈骗数额。
(五)计算时要结合具体证据和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每笔款项性质和流向来确定最终诈骗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诈骗数额的认定需依据上述合理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