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阶段要保持理性沟通,明确各自的诉求和底线,尽量在财产分割等事项上达成一致,避免不必要的分歧。
(二)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要确保协议内容详细、准确,对各项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方式清晰写明。
(三)在冷静期内双方应认真思考,避免冲动撤回申请,若决定离婚,要按规定在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四)若协商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寻求专业的婚姻律师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介入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协议书》《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