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符合书面约定财产各自所有且一方因抚育子女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情况,在离婚时可主动与另一方协商补偿事宜,确定补偿办法。
(二)若协商补偿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补偿问题。
(三)若抚养孩子一方生活困难,可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先进行协商。
(四)对于对方应支付的抚养费,先和对方协商数额和支付方式,协商不成则通过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