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活动,要注意将非法经营数额控制在五万元以下,且违法所得数额控制在二万元以下,这样在未达到立案标准时,可能不会被以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
(二)对于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应使非法经营数额低于一百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低于十万元,以避免达到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