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复投金额是否算损失要分情况,前期收回本金后复投,复投金额通常不算直接损失;前期未收回本金用收益复投,复投金额算损失,司法认定以实际未归还金额为准,计算时扣除已获合法本息收益。
法律解析: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里,对于复投金额的损失认定有其法律逻辑。当投资人前期已收回本金,之后的复投是基于新的投入意愿,这部分复投金额一般不视为直接损失。而若前期本金未收回,用应得收益进行复投,本质上是未收回本金的继续投入,复投金额应算损失。司法实践遵循以实际未归还金额认定损失的原则,若复投后整体存在未收回资金,会纳入损失计算,但已获得的合法本息收益会从损失中扣除。如果您遇到类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法律问题,想进一步了解损失认定等相关法律事宜,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