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随意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二)对于重点保护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要提高环保意识,杜绝在此类区域进行违规排放等污染行为。
(三)若发现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共同维护环境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