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国有性质办学主体,要建立严格的经费使用审批制度,每一笔经费的支出都需经过多级审核,防止个别人员擅自挪用。同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定期对办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二)非国有办学主体应规范财务管理,明确经费使用流程和权限。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经费使用进行实时监督。
(三)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其明白挪用办学经费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