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一方婚前全款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无需争取分割该房产,因为其明确属于购房方个人财产。
(二)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可与对方协商补偿金额,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三)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可按出资比例分割,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可协商分割;登记在一方名下,要收集共同出资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证明是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证据不足可能被认定为借款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